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行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兴帮、王光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帮,王光泉,王新华,王彪斌,袁厚安,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赣行终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帮,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泉,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华,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彪斌,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厚安,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臧梵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北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黄国栋,该区区长。上诉人王兴帮、王光泉、王新华、王彪斌、袁厚安诉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王兴帮、王光泉、王新华、王彪斌、袁厚安(以下简称王兴帮等人)系吉州区兴桥镇良源村村民,其所在村小组因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州区段)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王兴帮等人陆续向国务院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州区政府)及各部门就该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申请信息公开。2016年9月25日,王兴帮等人向吉安市人民政府、吉州区政府、吉州区城乡建设局分别邮寄《查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申请书》,请求依法对客运专线项目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吉州区政府签收后,认为其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吉州区政府的职责范围,故未对王兴帮等人的申请进行答复。为此,王兴帮等人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为,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该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王兴帮等人2016年9月25日向吉州区政府邮寄《查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申请书》,要求吉州区政府查处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州区段)项目非法占地行为,由于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或授予吉州区政府该职权,故吉州区政府不具有查处王兴帮等人申请书所列内容的法定职责。至于行政机关是否应对其申请作出答复及何时作出答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吉州区政府收到王兴帮等人的申请后没有对其申请书请求查处内容作出答复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王兴帮等人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兴帮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兴帮等人负担。上诉人王兴帮、王光泉、王新华、王彪斌、袁厚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吉州区政府承担。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未就案件争议焦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且未就据此作出判决的关键事实进行认定,系事实不清。王兴帮等人就建设项目违法应当予以查处的事项,向吉州区政府提出申请,涉诉建设项目存在违法的客观事实,吉州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就王兴帮等人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以吉州区政府履行查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迳行认定吉州区政府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未就涉诉建设项目存在违法的客观事实予以查明,并作出认定。2、原审法院就吉州区政府履行查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的认定,系对法律法规的错误适用和解读。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即吉州区政府作为涉诉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系该项目征地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建设单位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的颁发主体,就该项目未依法取得《划拨决定书》的行为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检查、处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吉州区政府系城乡规划制定且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就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听取意见,属地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吉州区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管理并督促当地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做到补偿费用、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综上,吉州区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机关,在收到王兴帮等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后,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若其没有就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职责,作为相关部门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监督管理主体,应当就涉诉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非对王兴帮等人提出的违法线索置之不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的。原审法院以土地行政机关及城乡规划机关对涉诉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为由,迳行认定吉州区政府不具有查处职责。原审判决未就案件争议焦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未就案件关键事实予以认定,且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吉州区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全部向本院随案移送,本院经查证核实,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置的工作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违法行使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定职权,工作部门也不得违法行使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案中,王兴帮等人于2016年9月25日向吉州区政府邮寄《查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申请书》,要求吉州区政府查处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州区段)项目违法占地行为以及违章建筑。根据前述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故吉州区政府不具有查处王兴帮等人申请书所列内容的法定职责,吉州区政府的行为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决驳回王兴帮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兴帮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兴帮、王光泉、王新华、王彪斌、袁厚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芬审 判 员  陈雯雯审 判 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钱强森书记张建平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