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殷必达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必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必达,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8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殷必达无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牌照三轮车搭载被害人王某从万州区龙驹镇“流滚荡”(小地名)向龙溪村村委会方向行驶,行径龙溪村1组乡村公路“屋基坪”(小地名)处时,因被告人殷必达操作不当,发生三轮车侧翻并坠下路坎的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殷必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车祸致颅脑挫裂伤死亡。被告人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殷必达赔偿了死者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殷必达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殷必达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殷必达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必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