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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文学与被执行人刘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学,刘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学,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团结村安家河组****号。被执行人刘国顺,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唐徕小区********室。申请执行人高文学与被执行人刘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