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高泉与宋远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泉,宋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高泉,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宋远飞,男,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本院在执行张高泉与宋远飞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8万元、案件受理费7963.5元,现执行回款36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