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