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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辖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卓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叶燕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军,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平。上诉人深圳市卓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0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即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设备所在地均在深圳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美影厂没有初步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卓越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关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作出裁定,系法律适用错误,且可能使卓越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不必要诉讼费用。上诉人遂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美影厂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影厂提交的证据初步显示,卓越公司系“悦读”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未经许可使用了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兄弟》画面和动画形象,美影厂指控卓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美影厂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规定,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本案被侵权人美影厂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而静安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以认定侵权主体和存在侵权行为为前提的主张,将在本案的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原审法院在美影厂提交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有权管辖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该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两者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后者制定、实施在后,为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适用于本案。上诉人关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只能由实施被侵权行为的设备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审裁定。审判长  商建刚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