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3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侯建军与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42号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侯建军申请执行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陕043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办理怡心华府第1幢2单元1#2-14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二、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728.71元;三、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以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