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张忠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张忠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法定代表人:郑国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禄,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忠江,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1982年5月12日,汉族,沧州市华润化工有限公司市场部职员,住天津市静海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张忠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我方提交新证据能够证明主张。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11月15日,申请人发出招标公告,对涉诉土地进行公开发标,要求参加竞标人于11月21日向村委会缴纳保证金10万元,仅限本村村民,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公司)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竞标,申请人收款时写“张忠江等人”字样,被申请人最终以660元价格中标,签订承包合同时,被申请人提出自己只是代理行为。一审期间,被申请人承认自己中标,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我方和隆腾公司的合同中对此10万元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隆腾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张忠江答辩称:10万元钱是被申请人交的,申请人没有和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应当退还钱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申请人于再审审查期间新提交:证据一《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证明》,证明钱是隆腾公司以被申请人名义交的;证据二郝润峰的证明,证明钱是隆腾公司交的,郝润峰多次代隆腾公司追索;证据三陈凤水的证言,证明被申请人中标。被申请人对以上材料的质证意见:申请人新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除了陈凤水是本村村民,其他人都不认识,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不能确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再审审查期间新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超过当事人举证责任期限。原审中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为被申请人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其交付的招标押金款100000元,并确认被申请人未中标的事实。申请人主张本案竞标押金100000元系隆腾公司交付,且实际情况是:涉案押金款100000元实际出资人并非张忠江,张忠江只是替代隆腾公司参与竞标,隆腾公司已经中标。但被申请人对该代隆腾公司参与竞标的说法予以否认。申请人于二审和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刘福岭签字及隆腾公司盖章出具的证明,内容是隆腾公司通过案外人徐文戏将10万元竞标款交给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名义竞标的,申请人收取的被申请人押金是隆腾公司财产等,欲证明是隆腾公司向惠丰东村委会缴纳的100000元保证金。本院对此认为,申请人在交付给被申请人的收条中内容为“今收到张忠江等人承包河北口粮田土地承包费招标押金壹拾万元整。惠丰东村委会,收款人王俊庆”,该收条载明的押金款的交付人为被申请人等,但并不能显示交付的招标押金与案外人隆腾公司具有关联。故申请人欲证明是隆腾公司向惠丰东村委会缴纳的100000元保证金,应提交相应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对该主张不能被支持。申请人提交的隆腾公司的证人证言,被申请人对其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且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郝润峰等出具的证明内容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二审证据与再审审查期间的证据内容,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代隆腾公司交付招标押金的主张。综合考查当事人于本案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隆腾公司向申请人交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押金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妥。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刘智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