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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田秀艳与保靖县普戎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秀艳,保靖县普戎镇人民政府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艳,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滨,保靖县酉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靖县普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焕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塑峰,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上诉人田秀艳因与被上诉人保靖县普戎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5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5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秀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向才文审判员  张安成审判员  田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