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3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金鸡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骆建祖,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纺织工业园轻纺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联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被上诉人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同意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一审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74元,由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4元,由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常州特龙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由本院向其退还7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俊审 判 员 张 梅审 判 员 邹玉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