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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刘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刘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412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易志敏,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卉,女,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刘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对被告刘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