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刘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刘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412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易志敏,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卉,女,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刘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对被告刘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