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金与陈建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陈建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1115号原告:王金,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陈建其,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原告王金与被告陈建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吕虹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思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