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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黄广勇、王文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黄广勇,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2盟科观邸A1栋1号。法定代表人郑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黄广勇,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文革,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办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申请执行黄广勇、王文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