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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小宁与弓小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宁,弓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宁,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弓小凤,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李小宁与弓小凤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弓小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弓小凤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10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