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武汉弘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弘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弘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再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尚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弘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再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再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