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忠兵、陆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兵,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兵,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陆琴,女,1976年7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钟山区人,新街乡计生办职工,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陆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将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忠兵借款本金及利息66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901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陆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陆琴无有价证券、债权、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有车辆,但是车辆在什么地方无法找到,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忠兵,申请执行人杨忠兵表示,被执行人陆琴是水城县新街乡计生办职工,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只需要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来偿还我就可以了,不需要处置被执行人的车辆,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