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特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邱忠琴与何光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忠琴,何光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特119号申请人:邱忠琴,女,1933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申请人:何光伦,男,1931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人邱忠琴申请宣告公民何光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申请人邱忠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邱忠琴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忠琴撤回申请。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