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罗家俊与罗新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俊,罗新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670号原告:罗家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新菊,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罗家俊与被告罗新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家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新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家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罗新菊偿还欠款25,3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l6日,债务人罗新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贷款购买饲料,由罗家俊作为担保人。然而,2015年6月17日前,罗新菊突然失踪,不知去向,没有还清贷款。罗家俊作为担保人将其贷款还清,罗新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罗家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罗新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6日,罗新菊作为借款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罗新菊因购买饲料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贷款50,000元,年利率14.58%,贷款期限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前十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由罗家俊、黄晓帆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可能有损贷款人债权的情况,贷款人有权强制提前收回贷款。2014年7月16日,罗家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罗家俊为罗新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100%。若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时向甲方还款,甲方自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10天后仍未实现该部分债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该部分保证责任。前述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所约定的贷款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等。前述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甲方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2015年6月17日,因罗新菊下落不明,罗家俊代罗新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偿还贷款本息25,300元。罗家俊代偿后,罗新菊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罗家俊代罗新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偿还25,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罗家俊依约为罗新菊代偿款项后,有权向罗新菊追偿。罗家俊主张罗新菊偿还代偿款项25,3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罗新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罗新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罗家俊代为清偿的贷款本息25,3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由罗新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启冬人民陪审员 黄汝金人民陪审员 黄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贵峰书 记 员 张育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