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锦秀、华南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锦秀,华南师范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6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锦秀。委托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师范大学,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鸣,该单位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潮军,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锦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7日,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向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调动通知函》,同意余锦秀调入该校安排工作,并要求该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2002年8月12日,南昌市劳动局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职工介绍信》,介绍余锦秀到该处工作。2002年8月13日,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向华南师范大学发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待遇转移证》,转移余锦秀的工资待遇。2002年8月15日,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在余锦秀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的转入单位意见中注明同意转入并加盖公章。2002年8月24日,余锦秀办理了广州市落户手续。余锦秀未在华南师范大学工作,华南师范大学也未安排余锦秀工作及发放工资。华南师范大学于2006年将余锦秀的档案退回余锦秀原单位,余锦秀要求原单位将档案寄回华南师范大学处,但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不予接收,现档案由余锦秀自行保管。2017年1月23日,余锦秀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2年8月12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与华南师范大学存在劳动关系。该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粤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余锦秀的仲裁请求。余锦秀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余锦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黄某的证明》。华南师范大学认为该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华南师范大学主张2002年没有余锦秀的调入记录及将余锦秀的户口迁入广州系为解决黄某与余锦秀两地分居的问题,提供了《2002年调入人员》及《黄某个人简介》。余锦秀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余锦秀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余锦秀、华南师范大学于2002年8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南师范大学承担。华南师范大学在原审中辩称:请法院驳回余锦秀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余锦秀虽然经华南师范大学调动并落户广州,然余锦秀并未为华南师范大学提供劳动,华南师范大学也未就余锦秀实施劳动管理,双方并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故余锦秀要求确认与华南师范大学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余锦秀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余锦秀负担。判后,余锦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失业金和赔偿金总计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华南师范大学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二审中,余锦秀提交了胡方生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实华南师范大学在没有经过余锦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档案退回原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余锦秀的第2项上诉请求,华南师范大学认为系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处理,亦不同意调解。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问题,上诉人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相应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失业金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系余锦秀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在华南师范大学明确表示不同意二审一并处理,亦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本院不予处理。据上述,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余锦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峰孙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