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郝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564号原告:郝某,男。被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董刚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文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