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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郝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564号原告:郝某,男。被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董刚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文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