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邦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725号之二原告: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村吉华高新科技园A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87827W。法定代表人:张建光。委托代理人:徐顺华,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00U。法定代表人:姚明球。被告: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新洲北路新欣电子工业厂房(满京华投资大楼)40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394XD。法定代表人:黄礼武。被告:郑邦顺,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郑邦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1341元,减半收取为5670.5元,由原告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志军审判员 余 贤审判员 李力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