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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承隆诉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隆,李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2民初3074号原告李承隆,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宾,郴州市苏仙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丽娟,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李承隆诉被告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承隆委托代理人李国宾、被告李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承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4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之后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18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丽娟答辩要点: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但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要求予以核减,请求调解处理。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6月24日,被告李丽娟向原告李承隆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承隆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利率按3%计算月息,借期暂定叁个月,到期后根据资金要求再商议。借款人:李丽娟,身份证号:XXX,借款日期:2014年6月24日”。当天,原告将借款1000000元从银行转账给了被告。之后,被告李丽娟偿还了原告李承隆39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裁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丽娟向原告李承隆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李丽娟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事实清楚,被告李丽娟应按约定依法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3%,对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为:1000000元×38个月×2%+1000000元×2%÷30×18天=772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共38个月18天),扣除被告已还款39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82000元。对原告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承隆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李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承隆借款利息38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后利息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承隆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10680元,由被告李丽娟负担8619元,由原告李承隆负担20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全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