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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中海督促支付令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晋1021民督7号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中海,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冯中海在申请人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9.66‰,自借款逾期之日按照借款月利率的50%支付罚息。2015年8月13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冯中海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结至2014年3月31日。要求被申请人冯中海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640元及利息、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冯中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640元及利息、罚息。申请费339元,由被申请人冯中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亢玉祯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