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平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贾志兵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305号贾志兵:本院在执行平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贾志兵罚金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晋06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平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贾志兵缴纳罚金1000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