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9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严腊珍与被告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张媛、张观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腊珍,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张媛,张观利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9310号原告:严腊珍,女,1948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晖,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管家桥85号1910室。法定代表人:张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媛,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观利,男,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系张媛父亲。被告:张观利,男,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原告严腊珍与被告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游山玩水公司)、张媛、张观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严腊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腊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腊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