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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9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严腊珍与被告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张媛、张观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腊珍,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张媛,张观利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9310号原告:严腊珍,女,1948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晖,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管家桥85号1910室。法定代表人:张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媛,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观利,男,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系张媛父亲。被告:张观利,男,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原告严腊珍与被告南京游山玩水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游山玩水公司)、张媛、张观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严腊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腊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腊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