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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申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马晓春、杨雪萍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267号马晓春、杨雪萍:你们为职务侵占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裁判认定,2009年初,你们在污染源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后的一次村委两委人员会议上,商定采取虚列补偿人的方法套取账上结余的资金200万元进行私分,后你们及同案被告人岳建平、马建生、熊传兴等人多次冒名在虚假协议和付款凭证上签字,并由马建生将资金套出共同私分(多少钱?)。上述事实有你们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被告人岳建平、马建生、熊传兴、刘加兴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们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马晓春申诉称:“不存在开会商量私分污染源治理费的事实,没有拿20万元”的问题,经查,2009年初,马晓春你和岳建平、马建生、熊传兴、马晓春、杨雪萍、刘加兴等人在岳建平办公室商议用假协议的方法将污染源补偿结余款套出并私分的事实,不仅有马晓春你在原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岳建平、马建生、熊传兴、马晓春、杨雪萍、刘加兴亦有供述,所供述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马晓春你提出没有拿20万元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亦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雪萍申诉称:“没有侵占的故意,因自己你丈夫向村委借的20万元未还,自己你误认为检察机关是追这笔钱,出于保护丈夫的目的,且在审查人员的诱骗下,自己承认拿了20万元”的问题,经查,杨雪萍在你归案后供述自己你与岳建平、马晓春、马建生、熊传兴、刘加兴等人经商议确定,以虚列外地养殖户名义,编造假协议、假付款凭证套取农业污染源治理补偿款的经过情况,以及你在假协议上签字,从马建生处分得20万元的情况,与同案被告人岳建平、马晓春、马建生、熊传兴、刘加兴的供述互相印证相吻合,原判认定杨雪萍你分得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杨雪萍提出你的该项申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