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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阜市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02行初100号原告曲阜市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徐文光,经理。被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法定代表人贾祥轩,局长。本院在审理曲阜市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诉被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治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曲阜市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市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兆起审 判 员  郭银生人民陪审员  马俊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