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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崇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祝然与施晓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崇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祝然,施晓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崇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成崇元,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祝然,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晓春,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上海崇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祝然因与被上诉人施晓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祝然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后上诉人上海崇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祝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崇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成祝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海崇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成祝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上海崇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