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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肖连金与鲁天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金,鲁天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361号原告:肖连金。被告:鲁天翼。原告肖连金与被告鲁天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连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天翼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连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原、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10月29日,原、被告均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被告发布了借款要约,借款金额为6000元,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确认向被告提供借款,约定年利率为0%,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原告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此笔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原、被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鲁天翼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10月29日,原、被告均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发出借款要约,约定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期内利率为年利率0%,约定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同日,原告通过借贷宝账户转至被告的借贷宝账户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本金未还,利息未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追偿。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一份、借出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肖连金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鲁天翼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鲁天翼偿还其6000元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鲁天翼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天翼偿还原告肖连金借款本金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展坤祥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戴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