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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488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池金鹏,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池金鹏贩卖毒品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池金鹏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