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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和平、向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和平,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134号申请人:李和平,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向云,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李和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云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李和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向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李和平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向云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具体明细为:1、查封被申请人向云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81号俊华大厦A座18层2110室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2、查封申请人李和平提供担保的其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2号(天下·国际公馆)1栋6单元11层2室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管秋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