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诉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723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小西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维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系该公司行政场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澳美国丰农牧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不当得利61164.8。案件受理费1330元,案件执行费8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