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醴陵市北冲煤矿、姜建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北冲煤矿,姜建阳,周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北冲煤矿,住所地株洲醴陵市大障镇申明村新柏组。代表人:杨明其,系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姜建阳,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周华香,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醴陵市北冲煤矿与姜建阳、周华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建阳、周华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北冲煤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华香在宁乡县玉潭镇××核花园××室的房屋,但目前不宜进行处置。另,被执行人姜建阳向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北冲煤矿支付案款100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支取。本案被执行人姜建阳、周华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北冲煤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该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