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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梦东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251号原告张梦东与被告张梦来、赵凤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审结,该案(2017)京0113民初19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梦来、赵凤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名扬名下的轿车(车牌号×××)过户登记到张梦东(身份证号×××)名下。审判员  何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宏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