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梦东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251号原告张梦东与被告张梦来、赵凤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审结,该案(2017)京0113民初19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梦来、赵凤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名扬名下的轿车(车牌号×××)过户登记到张梦东(身份证号×××)名下。审判员 何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宏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