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德虎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589号罪犯王德虎,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以(2001)二中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027号刑事裁定,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发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6)二中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后又撤回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准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德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津高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德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31年6月14日。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一中刑执字第01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德虎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王德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基本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该犯为病犯,未参加劳动。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王德虎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6年3月22日因违反监规纪律被记过处分1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罪犯王德虎裁定减刑的幅度在监狱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基础上再从严一至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五次。另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30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万久审 判 员 华 勇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