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江涛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287号原告:江涛,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静,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涛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对被告陈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江涛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王丹丹书记员许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