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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江涛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287号原告:江涛,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静,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涛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对被告陈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江涛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王丹丹书记员许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