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0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10787李东润与陆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润,陆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787号之二原告:李东润,男,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陆正华,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李东润与被告陆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东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0元,保全费1350,合计:2470元,由原告李东润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铭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