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淑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淑艺,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住蓬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谭焕贵,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淑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淑艺及其辩护人谭焕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13时5分许,被告人马淑艺无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至蓬莱市公路养护中心门前,与路边护栏相撞,致乘车人李某2车祸后头部摔跌于路面,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淑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蓬莱市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淑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淑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及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淑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姜 娜人民陪审员 赵灿盛人民陪审员 孙永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