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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985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宋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