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行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龙南恒生医院、卓建发等与龙南县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恒生医院,卓建发,龙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02行初174号原告龙南恒生医院。法定代表人:卓建发。住所地赣州市龙南县。原告卓建发,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龙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林峰,系该局局长。住所地赣州市龙南县龙翔大道中段。原告龙南恒生医院、卓建发诉���告龙南县公安局行政答复及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3年5月24日原告卓建发因涉嫌犯罪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审。原告先后四次向被告交纳206万元。2015年5月29日石城县法院判决原告卓建发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2017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了《关于请求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申诉书》,被告于同年3月16日给原告下达了《申诉答复书》,对原告的申诉进行了答复:“一、你所反映的206万元并非取保候审保证金,除5万元系取保候审保证金外,其余的则是龙南县恒生医院诈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二、追缴的龙南恒生医院骗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应依法退还给被害人龙南��财政局。三、206万元暂扣款系该医院行政主管朱叶海代表龙南恒生医院退回骗取的新型农村合作补偿资金(其中含卓建发取保候审保证金5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已依法退还。”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申诉答复书,退还原告保证金20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诉所作出的申诉答复书,对原告不具有强制力,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对该答复不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南恒生医院、卓建发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院。审判长 林 丁审判员 刘海俊审判员 黄云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