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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充与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杨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充,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厂,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高充,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厂。被执行人:杨健,男,汉族,36岁。申请执行人高充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杨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高充工资58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岩美石材厂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充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天��镇岩美石材厂及其经营者杨健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厂及其经营者杨健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20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厂及其经营者杨健于2017年11月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充工资款30000.00元,余款28400.00双方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以蛟河市天岗镇岩美石材厂所生产的石材抵顶,所抵顶石材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高充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执行费776.00元(岩美石材厂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