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姜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578号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利民西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88244237W。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丽娟,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姜超,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