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艳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芳,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兴县人,农民,住定兴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清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李艳芳在白沟镇盛景蓝天小区盗窃被害人韩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腾龙牌电动三轮车。后在被告人之子李某2(不起诉)的帮助下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案发后被盗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腾龙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624元。2、2017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艳芳窜至白沟镇新城花园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雅格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得款2800元。经鉴定,被盗雅格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744元。3、2017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李艳芳窜至白沟镇德秀苑小区,盗窃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昌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暂放在被告人李艳芳居住的世纪星城小区楼下,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昌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李某1、刘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2、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腾龙牌电动三轮车及昌迪牌电动三轮车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艳芳在因盗窃韩某电动三轮车被抓后,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艳芳当庭自愿认罪,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艳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李艳芳退赔被害人李某雅格牌电动三轮车款人民币7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