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马劲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马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35号罪犯刘马劲,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马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由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34.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马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四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马劲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刘马劲系暴力犯罪犯,犯数罪,且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强制戒毒,社会危害大,减刑条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马劲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