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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宪强申请执行姜志学、樊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强,姜志学,樊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320号申请人:孟宪强,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姜志学,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樊金海,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孟宪强与姜志学、樊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金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