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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智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智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智耀,曾用名罗建龙,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住清远市清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智瑾,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智耀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秀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智耀及其辩护人何智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罗智耀乘坐公共汽车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新亚时代城工商银行公交站下车时,看见被害人李某1所背的手提袋内露出一台Iphone6Splus手机,遂起贪念,随手盗走该台手机。后与被害人的男朋友林某1协商以人民币(下同)500元赎还该手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罗智耀到约定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华禧汇楼下爱婴坊门口收取林某1500元并交还手机后被预伏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罗智耀身上扣押了500元已发还给林某1。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智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及手机信息拍照、辨认笔录,证人林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智耀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鉴于其坦白认罪,且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罗智耀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智耀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罗智耀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智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智耀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智耀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及其辩护人的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智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燃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邓月凤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