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斌诉杨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杨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5233号原告:张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娟,女。被告:杨振华,男,汉族。原告张斌与被告杨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樊鑫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10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临时周转。被告愿意承担月息1.5%,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借期及利息。期满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杨振华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4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张斌伍拾万元整,期限三个月,利息(月息1.5%)4.5%,到期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庭审中,原告称其诉讼请求中的利息105000元系按月息1.5%自借款次日即2016年2月25日起算至2017年4月24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50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理应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05000元(截止2017年4月24日)及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之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05000元(截止2017年4月24日)及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被告杨振华负担(此款原告张斌已预交,被告杨振华于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张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静宇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