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彬申请执行陈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陈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陈枫,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武定县。申请执行人李彬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