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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某发展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发展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164号申请人: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社区南300米。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住所地某路15-2号。负责人:吴月法,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