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广梅与丛鸿翔、胥连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梅,丛鸿翔,胥连峰,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08号原告:张广梅。被告:丛鸿翔。被告:胥连峰。被告: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原告张广梅诉被告丛鸿翔、胥连峰、潍坊市共公交通总公司、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广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梅申请撤回对被告丛鸿翔、胥连峰、潍坊市共公交通总公司、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梅负担。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胜男 关注公众号“”